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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台企“被担保”巨额借款 有广东法院视国家法规如无物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6-03-04
导读: 江苏昆山铂翔公司遭天降债务灭顶,新铁证曝光:担保从未申报、从未批准、从未存在 【编者按】一份盖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白纸黑字写着信息不存在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家正常经营的台资企业,从未申请过、从未批准过、从未登记过的所

——江苏昆山铂翔公司遭“天降债务”灭顶,新铁证曝光:担保从未申报、从未批准、从未存在

     【编者按】 一份盖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白纸黑字写着“信息不存在”——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家正常经营的台资企业,从未申请过、从未批准过、从未登记过的所谓“担保”,竟被广东两级法院强行认定为有效,判令承担1000万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不是错判,是什么?这不是冤案,又是什么?当司法裁判公然违背国家外汇管理强制性规定,当法院对“查无此证”的铁证视而不见,我们不得不问: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正何在?台商的权益何在?

       一、天降横祸:从未签过的担保,凭空出现的债务

      “我根本不知道这笔担保,公司从未开会讨论过,从未向外汇局申请过,这章是怎么盖上去的,我现在都不知道!”面对记者,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定纬双手颤抖,声音嘶哑。这家注册于江苏昆山、由文莱金矅公司投资设立的台商企业,自2017年起便陷入一场荒诞至极的诉讼噩梦。

       原告官有文(台湾居民)、宋幔林(香港居民)声称:2005年至2015年间,他们向庄清标、陈玉桃(台湾居民,夫妻)出借美元10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而铂翔公司竟莫名成了"担保人"。

      荒谬,荒唐,荒诞!

      庄清标与陈玉桃是夫妻,陈玉桃当时正是铂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丈夫担保如此巨额借款,竟然没有股东会决议?竟然没有外汇审批?竟然没有公司任何记录?更离奇的是,庄定纬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竟毫不知情,直到法院传票送达,他才知道公司"被担保"了。

       二、铁证如山:外汇管理局公章戳破司法谎言

      “你说担保有效?你说公司自愿?好,那我们去查档案!”2024年9月9日,庄定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调取铂翔公司为该笔借款办理担保的申请、批准、登记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分局的答复,如同一记惊雷:“经检索,你单位申请公开的‘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宋幔林、官有文与庄清标、陈玉桃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含昆山营业管理部)的申请文件、批准文件、登记材料’信息不存在。”

      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存在!

      盖着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正式答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份担保从未申报、从未批准、从未登记,它在国家外汇管理体系中就是一个不存在的幽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幽灵担保”,竟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初34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有效!

       就是这样一个“幽灵担保”,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维持有效!

      两级法院,面对国家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面对“查无此证”的铁证,竟敢视若无睹,强行判决一家无辜企业承担1000万元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如此巨额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这不是司法不公,又是什么?

       三、法律尊严何在?司法何以践踏国家强制性规定?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这些不是建议,不是指引,是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涉及跨境因素:出借人为台湾、香港居民,借款人为台湾居民,担保人为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内保外贷”性质的担保,直接涉及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涉及金融安全,涉及公共利益!未经批准,就是无效!这是法律的红线!更是司法的底线!

       然而,广东两级法院的法官们,是看不懂汉字?还是装聋作哑?还是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选择性失明?他们判决铂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可曾查过外汇审批?可曾要求原告提供批准文件?可曾想过,一个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程序的“担保”,如何能成为灭杀一家企业的利刃?

       更可笑的是,当铂翔公司2024年拿到这份“信息不存在”的政府答复,申请再审时,竟还要面对“是否超过期限”的质疑!

       冤案未雪,先问期限?铁证如山,先卡程序?

       法律设定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行使,不是为了保护枉法裁判!不是为了纵容司法错误!

       四、程序崩坏:没有股东会、没有授权、没有真实意思

       如果说外汇审批的缺失是“致命伤”,那么公司内部程序的崩坏就是“死亡证明”。《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本案中,陈玉桃是铂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实际控制人,她与借款人庄清标是夫妻这意味着,这笔担保本质上是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债务担保!

      然而,文莱金矅公司(铂翔公司唯一股东)从未就此召开过股东会,从未做出过决议,从未出具过授权。

       陈玉桃一个人,一枚章,就“代表”公司担保了1000万元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的如此巨额借款?

       这是越权,也是滥权,更是无权。

       而官有文、宋幔林作为“债权人”,作为长期从事跨境贸易的“精明商人”,可曾要求查看股东会决议?可曾核实外汇审批文件?可曾尽过最基本的审查义务?

      没有,什么都没有!他们就这样“接受”了一个没有任何内部授权、没有任何行政批准的所谓“担保”!

      这不是善意,这是恶意!这不是诚信,这是串通!这不是交易,这是无耻的掠夺!

      五、重重黑幕:选择性查封背后的“精准猎杀”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本案诉讼过程中的种种“巧合”。

      借款凭证“穿越”:声称2005至2015年发生的借款,直到2016年才补签借条和合同,十年间没有任何书面凭证,这符合商业常理吗?

      汇款记录“糊涂”:出借人两次提交的借款组成明细自相矛盾,卷宗第153页与第262页、273页多处不吻合,却都能“凑”出1000万美金和700万人民币的总额,这是记账还是编账?

       签字笔迹“变脸”:《借款合同》中庄清标、陈玉桃的签字与此前借条明显不同,这是同一人所签吗?

       查封解封“精准”:原告先是查封多个被告资产,随后多次解封庄清标家族企业的设备、账户,唯独对铂翔公司的土地厂房持续查封、反复续封,这是“保全”还是变相“围猎”?

       当其他被告都是庄清标的家族企业,当铂翔公司是唯一“外人”,当“担保”成为唯一追索路径,我们不得不怀疑: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债务转嫁”,是一场针对台商资产的“精准猎杀”!

      原告与庄清标家族,是否存在合谋?是否存在串通?是否存在以虚假诉讼侵占铂翔公司资产的恶意?

      我们呼吁司法机关彻查!我们呼吁纪检监察部门介入!

       六、泣血呐喊:恳请再审,还我公道

        “我们不是不想还债,我们是根本没有担保过,这不是我们的债,这是硬塞给我们的冤债!”庄定纬的眼中布满血丝。自2017年以来,他为这场官司耗尽心力,企业生产经营遭受重创,土地厂房被查封冻结,银行贷款无法续贷,员工工资一度难以发放。

       一家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这样被一份“幽灵担保”拖入无尽的深渊!

       一个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就这样被枉法裁判逼至绝境!

       期间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判决文书生效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对作为铂翔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定纬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后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即(2021)粤13执545号之二】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其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已失去执行依据,理应依法解除,但该措施自本案终本后至2024年10月1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告知书》前一直未予解除。在此期间,庄定纬于2022年10月13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2022年11月初接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通知内容为:“因申请人官有文一直向本院请求,要求追究庄定纬在诉讼阶段转移被查封财产的责任,庄定纬负有配合本院调查的义务,但一直不配合本院调查,故现阶段不宜解除对庄定纬的限制出境措施”。之后庄定纬又多次书面或口头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限制措施申请,2024年10月10日收到该法院的《告知书》载明:“该措施已于2022年6月14日到期,到期后该措施自动解除”。但事实是直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书》发出后,该限制措施才解除。至此庄定纬被无端限制出境达三年时间。

       而庄定纬作为中国台湾人,经营、生活、家庭活动等主要部分均在中国台湾,自由出入国边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在其限制出境的939天里,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与家人团聚,无法处理台湾的相关事务,无法参与社会活动,给庄定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2024年9月,当那份盖着外汇管理局公章的“信息不存在”答复书终于到手时,庄定纬老泪纵横:“七年了!七年了!我终于等到了这张纸!这张纸能证明我是清白的!能证明法院判错了!”

        然而,再审之路依然艰难。程序障碍、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维持原判”的借口。 

      但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是神圣的,错误必须纠正,冤案必须平反!

      故铂翔公司郑重恳请:

       一、请立即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立即立案再审!

      二、请确认无效:依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17条、最高法担保法解释第6条,确认涉案担保合同无效!

      三、追究责任:对原审中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虚假诉讼行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彻查!

       四、国家赔偿:因错误判决导致的财产损失,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记者手记】

      这是一起令人窒息的案件。

      当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公章都证明“担保不存在”,当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着“未经批准无效”,当公司内部程序明显缺失、法定代表人明显越权——法院依然判决担保有效,依然要一家无辜企业承担1000万元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如此巨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不禁要问: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还是“关系”?维护的是公正,还是“利益”?保护的是当事人权益,还是“地方保护”?

       本案不仅关乎铂翔公司的生死,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存亡,关乎外商投资环境的优劣,关乎法治中国的成色。

       如果一份“查无此证”的政府答复都不能推翻错误判决,如果国家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被法院视而不见,那么,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司法还有什么公正?台商还有什么信心?

       我们恳请呼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这起明显的错案。

       我们呼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此案,监督纠正地方法院的错误裁判!

       我们呼吁: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发声,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冤案必须平反,错案必须纠正。

 

(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庄定纬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6年3月3月

        附:关键证据清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9月9日,加盖公章)

       2.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

       4.  铂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5.  文莱金矅公司股东会决议记录(证明无担保决议)

      6.  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证明签字笔迹疑点)

      7.  诉讼保全裁定书及解封记录(证明选择性查封)

      8、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限制出境告知书

      9、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短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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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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